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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溢磊、赵溢磊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三人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溢磊,赵溢磊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赵治平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606号原告:赵溢磊,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赵四村。法定代理人:赵乃友,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赵四村。委托代理人:邵云舟,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香港街东二路45号。负责人:俞小玲。委托代理人:王荣江,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治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村。委托代理人:赵春英,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溢磊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三人赵治平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三人赵治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溢磊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三人赵治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溢磊撤回对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第三人赵治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溢磊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