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路31号。法定代表人童小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宜民,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江涛,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宝华,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高新分公司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方双全,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高新分公司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920元减半收取6960元,由原告陕西坤翔物资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刘可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