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景逸塑胶有限公司与王永伟、宁波市鄞州开迪剃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景逸塑胶有限公司,王永伟,宁波市鄞州开迪剃须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12号原告:宁波景逸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泗港村。法定代表人:张海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三北慈永塑胶制品厂业主,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市鄞州开迪剃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西郊高桥镇戚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宏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景逸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伟、宁波市鄞州开迪剃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景逸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