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与金建林、李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金建林,李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负责人:刘承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建设。被告:金建林。被告:李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诉被告金建林、李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59元,减半收取计1582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29.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梁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