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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吴明陆、尹钢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吴明陆,尹钢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简称民泰银行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区环城南路18号。负责人:杨连云。委托代理人:周焕满。被告:吴明陆,洲街道后溪路71-5号。被告:尹钢涌,峰街道黎南新村六巷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泰银行仙居支行与被告吴明陆、尹钢涌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泰银行仙居支行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泰银行仙居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司法鉴定费用104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9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