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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辛爱霞诉被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爱霞,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369号原告辛爱霞,女,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延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爱霞诉被告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爱霞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爱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爱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