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50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