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汤××、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告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以原告要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