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2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义明与金国法、陈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明,金国法,陈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83号原告胡义明,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宏迪路29号4单元407室。被告金国法,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金村。被告陈玲娟,职工,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后吴村13幢401室。原告胡义明为与被告金国法、陈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国法、陈玲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义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13日被告金国法因经商缺资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亲笔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于2008年元月13日前归还,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自愿承担为实现该债权所产生的律师、差旅等一切费用。现借款早已逾期,经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仍分文未还。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金国法、陈玲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国法、陈玲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关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国法、陈玲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义明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07年12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5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金国法、陈玲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