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704号原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塘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金华。委托代理人:王学志,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稚城镇海兴路48-82号。负责人:郑晓波。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钟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