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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炜岚。委托代理人:卢光辉、徐飞。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700元,由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