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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车××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车××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新昌县××车××司。所地:新昌县××西××中××边。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车××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车××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新昌县××车××司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