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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美玲、陈跃(耀)仙与吴永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玲,陈跃(耀)仙,吴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仙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王美玲。申请执行人陈跃(耀)仙,农民。被执行人吴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跃仙与被执行人吴永平为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1)仙法执字第129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异议人王美玲所有的银行存款。为此,异议人王美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美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美玲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