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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钢网有限公司与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新××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被告: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湖南省××××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