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钢网有限公司与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新××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被告: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湖南省××××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杭州××钢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