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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和忠与张国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和忠,张国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68号原告:江和忠,上饶市铅山县武夷山镇乌石村仙山岭自然村5号。被告:张国建,县虞宅乡马岭脚村71号。原告江和忠诉被告张国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和忠起诉称: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底,被告张国建委托原告加工水晶珠子。经结算,被告应付工资45000元,但被告拒绝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在09年5月3日支付了1300元,拒绝支付余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工资43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张国建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工资款43700元的事实。被告张国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因被告张国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法律的不尊重,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加工承揽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张国建尚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437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尚欠加工款43700元,拖延不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国建支付加工工资款人民币43700元之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国建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国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和忠加工款人民币43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由被告张国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审 判 员 郑元有审 判 员 刘爱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