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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塑胶有限公司与王××、宁波市鄞州××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塑胶有限公司,王××,宁波市鄞州××须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12号原告:宁波××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单×。被告:王××。被告:宁波市鄞州××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西郊××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宁波市鄞州××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