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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7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赵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99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赵某某的住所地是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道铁树委四组,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被告赵某某在义乌市的居住人口登记表上看,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1月1日来义乌经商,一直居住在义乌市。因此,义乌市是被告赵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本院依法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