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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国勇与陈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陈建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23号原告:张国勇,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锦扇桥村4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10303734。被告:陈建炳,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下陈坝村13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07183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勇与被告陈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勇于2009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勇与被告陈建炳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国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