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国勇与陈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陈建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23号原告:张国勇,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锦扇桥村4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10303734。被告:陈建炳,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下陈坝村13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0718373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勇与被告陈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勇于2009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勇与被告陈建炳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国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