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有限与温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有限,温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78号原告: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桥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号。(第1幢第3层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原告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曹启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8月31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同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叶××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起诉称:从2008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陆某某原告购买拉链,并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尚欠货款125906元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5906元。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对帐清单2份及原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拉链的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5906元的事实清楚,应承担立即支付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辅料有限公司货款1259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财产保全费1149.5元,合计2557.5元,由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 繁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