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被告周×。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水阁畈双坑口五层的房产在62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水阁畈双坑口五层楼房一幢价值在6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卓君二0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燕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