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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鹿悦玲、鹿璐婷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鹿悦玲、鹿璐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现无款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