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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吴军与孙战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孙战辉,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绿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执监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绿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