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与李朋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麟游县九成宫粮油购销站(以下简称九成宫粮站)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九成宫粮站于2009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在2009年11月25日申请人九成宫粮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对拖欠的借款及为申请人代收的小麦费用帐目进行了核对,达成了申请人九成宫粮站提付被执行人李某某代收小麦的短途运输费,手续费2622元折抵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清偿借款余额1000元协议,且当日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麟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