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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海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海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海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海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