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73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於××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732-3号原告:於××。委托代理人:高××。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於××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94元,减半收取计303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5347元,由原告於××负担。审 判 长 何彬彬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人民陪审员 陈盛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