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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73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於××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732-3号原告:於××。委托代理人:高××。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於××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94元,减半收取计303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5347元,由原告於××负担。审 判 长  何彬彬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人民陪审员  陈盛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