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上商初字第134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有限公司、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45-2号原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李××、陈××。被告:淮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路。法定代表人:刘××。被告: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有限公司、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1元,由原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70.50元,退回原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597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73元,由原告浙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