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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华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华。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华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孙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华经预谋于2009年7月分别寄信给浙江省委夏宝龙副书记和深圳市市长王荣,谎称其掌握两人的受贿证据,并以要将受贿证据在互联网上公布和向中纪委举报为要挟,向上述两人各勒索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卡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勒索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笔迹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以威胁手段强索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