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78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以还款时间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