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国营××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国营××林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号。负责人:詹××。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国营××林场。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国营××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0元,减半收取11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