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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国营××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国营××林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号。负责人:詹××。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国营××林场。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国营××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0元,减半收取11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