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世纪大道底(厍浜村民委)。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下邾街。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3092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诉讼费5512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