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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5元,减半收取5053元,由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