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荣满、沈卓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荣满,沈卓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局长。被执行人陈荣满。被执行人沈卓花。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荣满、沈卓花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温泰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09年8月4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荣满、沈卓花应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696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100元。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荣满、沈卓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陈荣满、沈卓花名下无存款。经调查,被执行人陈荣满、沈卓花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报告及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荣满、沈卓花外出下落不明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