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根祥与兰秀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祥,兰秀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张根祥,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下张村。委托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兰秀根,江西省横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体育场路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祥与被告兰秀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祥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根祥以与被告兰秀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秀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根祥负担(已预交)。助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