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昌明与陈定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明,陈定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36-1号原告:黄昌明,身份证号码330327196012250235,住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267号。委托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定楼,身份证号码330327196106111711,住苍南县钱库镇东西新村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明诉被告陈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陈定楼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东西新村109号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陈定楼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东西新村109号房屋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