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林波、林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林波,林国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66号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大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波,区葭芷街道三山村西区6幢43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701201091。被告:林国方,江区葭芷街道富强村中街198号,身份证号码:××11。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波、林国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萍 附 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