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钱杏林与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托斯卡纳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钱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绍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绍兴托斯卡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碎昆。委托代理人陆国庆、张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傅茂昌。委托代理人徐炳灿、应洁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杏林。委托代理人杜茂荣。钱杏林因诉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托斯卡纳服饰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绍越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绍兴托斯卡纳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绍兴托斯卡纳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国庆、张礼,被上诉人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徐炳灿、应洁俭,被上诉人钱杏林委托代理人杜茂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时确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普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