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与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外初字第30号原告: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群。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斌。委托代理人:童登勇、黄荔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集(重庆)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双方当事人已就纠纷解决达成谅解无须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与被告就纠纷达成谅解,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40元,减半收取22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20元,由原告嘉兴日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惠明审判员 王宗明审判员 陈定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