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茂涂层有限公司与林天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茂涂层有限公司,林天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51号原告:绍兴县福茂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白临。委托代理人:沈建红。被告:林天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福茂涂层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天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福茂涂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