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洋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洋洲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142-146号金利商业大厦7楼7A室。办公地址:山东省滨州沾化县城北工业园清风寺路0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杰克,董事。委托代理人:汪廖,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洋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柯西服装工业园区华燕服饰三楼。法定代表人:杨耀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洋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洋洲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