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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建德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城镇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建德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