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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贤法与汪金花、周普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贤法,汪金花,周普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汪贤法,身份证号码33262228012825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西村。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金花,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0128256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东村。被告:周普根,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218257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东村。委托代理人:童仙正,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贤法与被告汪金花、周普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9月18日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贤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桂平,被告汪金花、周普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童仙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贤法起诉称:1995年2月2日,被告汪金花因养鸭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现两被告已离婚,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并偿付自借款之日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汪金花答辩称:1995年间家里养鸭本人陆续向原告借款,因为被告周普根与本人离婚,借条是2008年补打的,该借款至今未归还。被告周普根答辩称:本人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让被告汪金花向原告借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汪金花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证据3,(2009)台黄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5月6日离婚的事实。证据4,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三层楼房一间的事实。被告汪金花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无异议。被告周普根质证意见:对证据1、3、4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汪金花串通虚构借条的嫌疑。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3、4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汪金花质证无异议,被告周普根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仅提供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资金来源未做出合理解释,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依据被告汪金花的申请,准许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人周某在庭审中陈述,我作为两被告的女儿,知道养鸭母亲向亲戚借款,但具体数额不清楚。原告汪贤法、被告汪金花质证无异议。被告周普根质证意见:对证人周某的证言,仅陈述母亲向亲戚借款,亦不知借款数额和用途,其证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证意见:对证人周某的证言,因证人的陈述比较笼统,且不能说明具体借款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汪贤法与被告汪金花系父女关���,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87年3月2日两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1月18日生育女儿周某,1994年5月22日生育女儿周旋旋。2006年间两被告在本村建造四层半楼房1间,平房2间,造价约20万元。2007年12月两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3月5日,周普根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6日作出(2009)台黄民初字490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两被告离婚。另查明,周普根于2006年6月17日、2007年3月分别向周保具、吴建军借款2万元、10万元,本院已分别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现汪贤法等四原告向本院起诉汪金花借款4笔,计人民币33万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汪金花因养鸭所用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因被告周普根否认该借款,被告汪金花也未能就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做出合理解释,且原告汪贤法与被告汪金花系父女关系,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原告汪贤法仅凭汪金花后补的借条尚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应当提供支付凭证或现金交易的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故原告汪贤法与被告汪金花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贤法要求被告汪金花、周普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元,由原告汪贤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杨 溢审 判 员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瑾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