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四梅与解耀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四梅,解耀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610号原告:林四梅,身份证号码33262217122900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桥上街140号。委托代理人:林仙金,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桥上街***号。被告:解耀祖,身份证号码332622194711270013,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小区12号楼3单元1101室。原告林四梅与被告解耀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兰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四梅的委托代理人林仙金、被告解耀祖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四梅诉称:被告解耀祖在2009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被告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被告解耀祖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借条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解耀祖向原告借款25000元的事实。被告解耀祖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事实,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林四梅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解耀祖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解耀祖拖欠原告的借款不还是不对的,依法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耀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四梅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依法减半收��237.5元,由被告解耀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