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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坚康与应益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坚康,应益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25号原告:应坚康,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羊角路南18号。被告:应益夫,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诸煌石家弄4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坚康与被告应益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坚康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尚欠货款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坚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坚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