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倪××。被告:陈××。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要求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晓 伟审判员 杨海伦审判员XX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春 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