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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倪××。被告:陈××。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要求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晓   伟审判员 杨海伦审判员XX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春   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