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宁金利氨纶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西瓜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金利氨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094号原告:海宁金利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祝家场文盛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允,海宁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湖市西瓜针织厂。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曹兑村(原曹二村部)。负责人:沈其明,厂长。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宁金利氨纶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西瓜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俞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湖市西瓜针织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开始发生定作氨纶包覆纱的业务。2008年10月21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68877.90元,后被告仅支付65000元,尚余103877.90元。200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09年5月30日前付50000元,余款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但是上述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价款103877.9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价款103877.90元,并赔偿原告自2009年7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对帐单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1日对帐,被告共结欠原告承揽价款168877.90元的事实。2、还款计划1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于2009年5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余款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形式合法,且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9月开始发生定作氨纶包覆纱业务。2008年10月21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共结欠原告价款168877.90元,后被告仅支付65000元,尚余103877.90元。2009年5月13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09年5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余款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被告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03877.9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从2009年7月1日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湖市西瓜针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宁金利氨纶有限公司价款103877.9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0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苏燕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