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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卓先银与张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先银,张群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44号原告卓先银。委托代理人崔鹏。被告张群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先银诉被告张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50元,退还原告650元。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