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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罗丘芹与潘伯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伯林,罗丘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伯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爱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丘芹。上诉人潘伯林因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伯林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伯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伯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依法减半收取524.5元,由上诉人潘伯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