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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全木。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3092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诉讼费5512元,由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