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河××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建德市;按双方的约定:拖欠货款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货款,尚欠的为电梯安装款,安装地点为德清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当事人虽有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双方同时又订立了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现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本案被告所欠款即为电梯货款的充分证据,故本案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德清县,故本案应由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