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顾国来、潘仙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顾国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7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雪玲,该行高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忠,该行高桥支行信贷员。被告:顾国来,身份证号码332603691027399,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胜利村。被告:潘仙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8033978,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胜利村一区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顾国来、潘仙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顾国来、潘仙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源:百度搜索“”